包致金姪女醉駕和襲擊警被判罰錢了事。城中人人都議論粉粉,認為被告身份特殊所以輕判罰錢。有評論又指警方在沒有請求律政司意見就以較輕的警察通例控罪而非人身傷害條例,是政治考慮云云。大眾報章更大字寫上全城震怒等撥火字眼。
我對法律或政治不了解,但有幾個的問題我認為是大眾或報章上忽略。
第一信報論壇上有識之士指出其實以較重的人身傷害條例控罪的話有很大機會給洗脫。因為只一巴掌難以控告此罪,此例大多數是用於流血事件。
第二過往有否案例,一個精神有問題的人襲擊警察的判罰是多少呢?為什麼沒有人或報章提過?據知,警方遇到精神有問題的人襲擊警察的話是不會作出起訴。今次提出起訴是否因為上了電視的面子問題。
我認為近年社會好像少了點理性,易受報章所影響。新聞應是中立,但現報章都在不斷的在擺佈讀者。今次每份報章都好像先判斷被告是名人因而待遇較優的主線去寫。但我反問一句,難道其他人真的會待遇較差嗎?大眾的你們對其他類似的案例知多少?你有問過嗎?我不會在此定性對錯,但我在看這件事的報章時,我有很多問題。在沒有答案的前題下,我不會輕信報章結論。
香港的媒體……實在不能盡信。特別是最好銷那三份。(當然大字頭報導有關大陸的新聞都不能盡信)看就看事實。
後記
其實同樣道理也可以套用在財經專欄及報導。我做了幾年金融有關的工作就學會,看財經版只能我事實和數據。意見和評論要自己小心思考。若然分不了事實和意見那你只好在市場上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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